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受理申請及審查提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停業之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紓困措施,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適用對象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居家式、社區式、未提供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二)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規定,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約之托育服務提供者。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日間服務機構、經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家庭托顧之服務提供單位(含家庭托顧服務員暫停服務)。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早期療育機構。
(五)經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之服務提供單位。三、停業情形認定:
前點適用對象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或其人員因照顧對象確診,致該單位人員被隔離無法執行業務,經地方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
四、提供紓困措施如下:
(一)按停業原因存續期間給予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及維持費。
(二)基本人事費之補貼,為於各該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停業前已任職, 而於停業期間仍留任人員之經常性給與薪資,並按停業前六個月之經常性薪資平均計算;未能提供薪資證明者,逕以其參加健保之投保金額計算。且以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對停業前已任職之人員, 於停業期間繼續給付薪資者為限。
 
(三)維持費之補貼,包括各該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於停業期間應負擔之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租金、管理費、清潔費、各類社會保險之保險費及其他為維持運作所需之費用。
(四)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紓困措施性質相同者,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五、申請及受理方式: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受理窗口送件申請。六、申請期間:
應於停業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且提出申請期限不得逾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領據。
(三) 人員薪資證明。
(四) 人員之勞工保險投保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五) 各項維持費之證明。
(六) 地方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函影本。
(七)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八、審查作業:
(一) 受理單位應確實審查申請人所送申請表及文件、資料。(二) 審查重點如下:
1. 檢查申請應備文件、資料齊備。
2. 確認符合申請資格。
3. 完成審核作業後,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4. 產出撥款清冊,辦理後續撥款事宜九、查核機制:
(一) 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收入、支出明細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二) 受理單位應妥善收存申請人所送各項申請資料,落實審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查核相關申請資料。
(三) 受理單位對於受理、審查申請案件,得隨時派員查核辦理情形。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已核准之補助(貼),並追回已
撥付之款項:
 
(一) 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二) 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三)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十一、本規定相關事項,本部得依法規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經社會處確認過後聯絡窗口改為社會處廖小姐
托育人員若有疑問請撥打5352386轉802 或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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