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家長、保母大家好:

依據「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的規定,

保母人員同一時段,至多照顧兒童(含保母本人之幼兒)4人,其中未滿二歲者最多二人,保母人員聯合托育最多4人(含保母本人之幼兒),同一場所達5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許可。

保母托育人數的規定系統一再宣導,為了保障保母人員的托育品質,請大家一定遵守作業規劃,一切依法規執行,請大家體諒系統的立場。

以下是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的公文函

請大家詳讀~~~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函

地址:40873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37

承辦人:紀雅芬

電話:04-22502873

傳真:04-22502896

電子信箱:sfaa0160@sfaa.gov.tw

受文者: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109

發文字號:社家支字第1020012425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貴局函請釋示保母違規超收兒童處理原則疑義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104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243864600號函。

 

 

二、查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第2點第1款規定:「保母人員同一時段每人至多照顧兒童(含保母本人之幼兒)4人,其中未滿2歲者最多2人,保母人員聯合收托者至多照顧兒童4,同一場所收托達5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先予敘明。

 

三、次查前內政部兒童局9495日童保字第0940053339號函

「召開研商托育服務5人以上即應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否放寬其人數規模疑義座談會會議紀錄」略以:「至於由社區自行組成自治組織或互助團隊,提供社區民眾()之互助性兒童照顧服務,.....因屬非固定、短期性之服務,且與服務對象未涉及營業對價之收費行為,得免受限5人必須申請立案之規定」,併予說明。

31020365497

■■■■■■ 社會處 ■■■■■■■ 102/10/15 09:04

 

 

 

 

四、保母照顧4名兒童,復未收費臨時協助托育2名兒童20分鐘,倘經貴局查證其符「非屬固定、短期性之服務,且與服務對象未涉及營業對價之收費行為」,尚與前揭收托達5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之規定有別,惟仍請貴局就個案具體事實審認。

五、又保母於同一時間、地點收托6名兒童,確有托育品質堪慮且有危害兒童安全之虞,所屬社區保母系統應依規定加強訪視,確認收托情形並給予必要輔導,倘有長期超收且經輔導未能改善,則應依規定評估退出保母系統事宜,同時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條規定進行處分;此外,社區保母系統應加強協力圈互助機制,受托保母如有臨時、短暫替代人力需求,可協助轉介未達收托人數上限之保母人員提供服務以為因應。

 

 

 

正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副本: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桃園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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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電話:(03)-5355006 傳真:03-5355022  地址:新竹市武陵路250巷11號
服務時間:上午8:00-17:00 <中午12:00-13:00休息>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新竹市政府社會處